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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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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彩青、华伟等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彩青,曾用名岳彩庆,化名梁老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辩护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君,大沧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彩青,曾用名岳彩庆,化名梁老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辩护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伟,又名华艳军,化名“小王”,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汤阴县,租住安阳市。

辩护人暴立,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树斌,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

辩护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春喜,又名李小狗,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

辩护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改英,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

辩护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秀文,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

辩护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贵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

辩护人李斌、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建斌,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襄垣县。

辩护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

辩护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

辩护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秀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瑞林、代理检察员刘译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郭改英、叶秀文、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秦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岳彩青在濮阳市范县县城、范县某某某乡等地,多次向华伟出售甲卡西酮,共计11200克。被告人岳彩青到案后,在其濮阳市某甲区某村的租房处查获含咖啡因、巴比妥成分的毒品1203.5克,在其濮阳市台前县某甲乡某甲村家中查获含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的毒品484克。

2、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华伟从岳彩青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1200克,后在安阳、山西等地将甲卡西酮贩卖给被告人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等人。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华伟携带含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的毒品553克,经张树斌介绍与被告人李春喜在安阳市某某大道北一出租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后在华伟安阳市某乙区某村租房处查获含甲卡西酮、咖啡因、巴比妥的毒品2646克。

3、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树斌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郭建斌、李春喜、张某某等人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625克。

4、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贵福多次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700克。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郭改英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300克。购买甲卡西酮后,李贵福多次卖给李某某,共计15克。2013年6月2日,被告人李贵福在京珠高速汤阴下站口,携带甲卡西酮250克向华伟换货并再次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5、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春喜多次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050克。购买甲卡西酮后,李春喜多次卖给李某甲,共计10克,经张树斌介绍,李春喜贩卖给他人25克甲卡西酮。

6、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改英从华伟处多次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050克。购买甲卡西酮后,郭改英多次卖给王某某,共计20克。2013年6月1日,被告人郭改英乘坐被告人叶秀文驾驶的汽车,到汤阴县某某洗浴中心,携带甲卡西酮170克向华伟换货并再次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7、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叶秀文明知郭改英贩卖毒品,仍驾驶车辆多次帮助郭改英运输甲卡西酮,共计750克。2013年2月份,叶秀文在其家中,卖给孙某某甲卡西酮2克。

8、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郭建斌多次从华伟处购买甲卡西酮,共计300克。购买甲卡西酮后,郭建斌多次卖给牛某某,共计20克。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郭建斌在安林高速安阳下站口,再次向华伟购买甲卡西酮时,被当场抓获。

9、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华伟处多次购买甲卡西酮,共计350克。购买甲卡西酮后,张某某多次卖给郭某某,共计4克。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张某某贩卖毒品,仍通过居间联系、传授华伟毒品掺假方法等方式对张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2013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在汤阴县某某某村“某某饭店”,再次向华伟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岳彩青、华伟、张树斌、李春喜、郭改英、李贵福、张某某、郭建斌、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叶秀文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彩青辩称其未贩卖毒品。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岳彩青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华伟系帮助岳彩青贩卖毒品,属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树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张树斌介绍他人购买毒品并未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春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李春喜贩卖毒品数量应认定为35克,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改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郭改英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秀文辩称其未向孙某某卖过甲卡西酮。

其辩护人认为,叶秀文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贵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当场查获的250克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之内,属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建斌辩称其仅向牛某某卖了15克左右的毒品。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郭建斌向牛某某贩卖20克甲卡西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建斌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购买毒品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贩卖数量较少,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从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