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好,但没有将其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应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好,但没有将其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应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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