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4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办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杨树81棵,经内黄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树木立木材积22.044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材料,内黄县林业局鉴定结论,内黄县林业局办证股证明,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