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的丈夫黄某某伙同黄某甲盗窃78棵枣树,价值人民币2390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郑某得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丈夫黄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而为其提供逃跑地点,帮助黄某某逃跑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镇的一个石料厂务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1日,折抵刑期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