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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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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望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威望,男,2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威望伙同王全科、王洪星(均已判刑)在钢丝绳厂院内,将西北角的平房上正在使用的变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威望,男,2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威望伙同王全科、王洪星(均已判刑)在钢丝绳厂院内,将西北角的平房上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7197元。

2007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威望伙同王全科、王洪星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7154元。随后,三人又到村西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盗走,价值7475元。

2007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威望伙同王全科、王洪星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6964元。

综上,被告人张威望盗窃的物品损失共计价值287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威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洪星、王全科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照片,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被告人张威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威望认真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威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张鹏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