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1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07月16日出生。2011年04月01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年2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南县南海禅寺北门的“如意快捷”旅馆开了房间之后,邀请并容留汝南县梁祝镇任庄村村民任某某和其一起吸食冰毒。 2、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南县南海禅寺北门的“如意快捷”旅馆开了房间之后,邀请并容留汝南县梁祝镇任庄村村民任某某和其一起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旅馆里开间两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