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1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03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31日被汝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陈晨、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容留仲某某在自己租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吸食老黄皮,仲某某吸食冰毒。 2014年12月0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容留仲某某、罗某某在自己租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黄某和罗某某吸食老黄皮,仲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2014年12月02日,被告人黄某被确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03月22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某某、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确公(2521)强戒决字(2014)0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南县和孝镇黄砦村委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前科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3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