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1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秋某某,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2008年7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晨,被告人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秋某某先后三次容留万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张某甲、万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秋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秋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海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