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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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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03月11日被汝南县

(2015)汝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03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03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陈晨、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02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一小包毒品老黄皮,后任磊在自己家中吸食。

另查明,2015年03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03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戒毒所民警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书、汝公(三桥)行罚决字(2015)016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公(三桥)强戒决字(2015)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汝南县汝宁街道南大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人无业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前科证明、(1995)汝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老黄皮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3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