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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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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6月11日经舞钢市人民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

(2015)舞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6月11日经舞钢市人民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明知张某某(已判刑)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仍连续三日在舞钢市龙寓花园小区41号楼11楼一毛坯房内为其提供场所。张某某组织窦某某、翟吗等人采用麻将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魏某某、马某某还负责放风,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6700元,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2015年6月4日,魏某某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钢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某某、王某、马某某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某、徐某某、窦某某、翟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赵吗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魏某某案发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违法所得壹仟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