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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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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02月13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刑事拘留。

(2015)汝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02月13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海亭、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5月29日03时30分,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冀F1V830的日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天龙小区内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588号鉴定: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72mg/100mg。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李某某、王某某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酒精测试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5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