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0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勇,男,1968年02月18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09月21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619821220082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大石村大石庄53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09月03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10月05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05月04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09月18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04月20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4)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勇、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寇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勇及其辩护人扈家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黑连河、被告人陶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17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5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骗取贷款罪 2007年7月,被告人寇勇在汝南县北关开发“山水苑”住宅小区的过程中,其伙同吴某某等人经与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13人协商,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13人名义到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形式,共骗取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按揭贷款1987万元。后寇勇、吴某某等人又与张某某、陶某某等13人签订了《公寓分红合同》,每年给该13人每人4万、3.6万、2.8万不等的好处费。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寇勇在开发“山水苑”住宅小区的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等形式,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息,在一定时间内归还本息。2012年至2014年,分别借葛某某款203.8万元,借于某某款5221万元,借谭某某款500万(归还300万),借刘某甲600万,借金某2235.6万元,借刘某乙979万元,借张某乙1000万,借刘某丙148万元,借高某某2040万元,借张某丁132万元,借李某某36.8万元,借唐某某款15万元,借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款100万元,借张某某款55万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贷款手续,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寇勇、吴某某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勇伙同吴某某等人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共198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勇以高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寇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骗取贷款的事实属实,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第5起总共借金某1500万,第9起借高某某500万,其他都属实。当时想着借钱出利息,没想着犯罪,没有拿着钱跑和挥霍,如果不出意外的话2014年7月中旬这些欠款能还。我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是:一、被告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1、被告人寇勇构成自首。2、银行不存在实际损失,被告人寇勇没有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二、认定被告人寇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给被告人寇勇出资的人都是特定的人,而不是刑法上讲的不特定的人,这些人中,有人主动找到被告人寇勇把钱借给被告人,应以民间借贷定性。被告人寇勇没有向公众宣传存款。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陶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我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我对国家财产也没造成什么损失,银行利息一直在支付。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悔罪。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非常悔恨,愿意改过自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使用这笔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寇勇和张某某间是虚假的,但是在银行来看抵押是真实的,手续齐全。即使被告人张某某无力还款,银行也可以得到偿还,到目前为止,银行没有损失。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决。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想着骗国家的钱,也投案了,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骗取贷款 2012年7月,被告人寇勇在汝南县城开发“山水苑”住宅小区的过程中,为取得银行贷款,与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13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并以“山水苑”住宅小区已经销售或抵押的在建房屋作抵押,让该13人到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贷款。分别是:2012年11月7日,马某某从该行贷款113万元;2012年11月22日,陶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各贷款159万元,程某某、周某某各贷款142万元;2012年11月23日,万某某贷款159万元;2012年11月27日,张某甲贷款159万元;上述贷款共1987万元。同时,被告人寇勇又与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石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签订《公寓分红合同》,以此向上述借款人给予每人每年2.8万到4万不等的“分红”。案发后,该“分红”款33.6万元被没收。至本案判决前,上述贷款已清偿467.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