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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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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1992年9月1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汝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1992年9月1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汝南县北关大付庄南三村将王某某的“台洪”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王某某发现后遂追撵,被告人徐某某弃车而逃。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483元。

2015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汝南县北关天中山广场门口将丁某某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55元。

2015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汝南县北关天中山广场大屏幕西北角附近,将朱某某停放的银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被人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行至汝南县北关新大桥南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扣被盗电动三轮车。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92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盗“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照片,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被盗车辆清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收、被告人的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3255元赔偿被害人丁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海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