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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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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06月06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

(2015)汝刑初字第00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06月06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于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立功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吸毒人员刘亚南,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