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趁意,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

(2015)汝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趁意,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东升,男,1971年4月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5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三千元,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万兴,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趁意、东升、王万兴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三人出狱后因经济拮据,商量后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蓝色永牌机动三轮车,由芦趁意驾驶车辆,刘东升、王万兴二人实施盗窃,自2014年9月下旬,在汝南县及周边地区夜间上路扒车越货42场次,货物价值23277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芦趁意辩称,没偷大豆食用油和猪、鸡饲料,花生米、瓜子数量没有那么多,至少有二十起不是其偷的,电瓶估价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东升辩称,买车的时间不对,大豆油、玉米没有偷,2014年12月13日开始盗窃,花生米4袋,瓜子25袋,盗窃鸡饲料一次,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万兴辩称,盗窃的粉面、油葵、花生米、香油没有那么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三人因经济拮据,想到重操旧业,商量后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蓝色永牌机动三轮车,准备好鎌刀、剔骨刀、手电筒、磨刀石、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芦趁意驾驶车辆,刘东升、王万兴二人实施盗窃,自2014年10月下旬起,于夜间在汝南县及周边地区上路扒车越货41场次,窃得各种饲料、油菜籽、花生米、瓜子、芝麻油等物品,价值230923.55元,得手后三人或销赃均分,或由被告人王某某低价收购后出售赚取差价,或用于猪场,或委托被告人李某某代为销售,直至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汝南县老君庙至驻马店水屯路段,从王某某货车上盗窃天能电池29件,三人将其中27件天能电池平分后销赃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2596元。现已从被告人王某某猪场追回电瓶2件并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在庭审中除认为价格过高外,其它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从其猪场起获赃物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被害人提供有市场价格证明传真、拉货时的出库单和签收单,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驻马店水屯至汝南县老君庙段,从王某甲货车上盗窃36袋正大牌鸡饲料,将鸡饲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2300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鸡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5613元。现已追回正大牌鸡饲料空袋子12个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当庭供认盗窃20多袋;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水屯一辆四轮货车拉着饲料自西向东走,其三人偷了30多袋正大牌饲料;被告人王万兴供述其三人盗窃了20多袋正大牌颗粒饲料,卖给王某某,每人分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收购该赃物无异议;被害人王某甲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数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某某猪场起获空袋子12个并发还被害人,足以认定。

3、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水屯至老君庙段,从王某乙货车上盗窃37袋百德牌猪饲料,将猪饲料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得钱1000余元三人均分。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6610元。现已追回百德牌猪饲料26袋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当庭供述盗窃数量没有那么多;被告人刘东升在侦查阶段供述,在水屯附近发现一辆农用货车,偷了几十包猪饲料;被告人王万兴当庭供述数量没有那么多,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收购该赃物无异议;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某某猪场起获赃物26袋并发还被害人,起获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11月12日夜,被告人芦趁意、刘东升、王万兴驾车窜至驻新公路驻马店市至汝南县老君庙路段,从李某乙车上盗窃17袋猪饲料存放在王某某猪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猪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3225元。现已追回猪饲料6袋及7个猪饲料空袋子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趁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在老君庙西边那偷了一辆从西往东行驶的货车上的一二十袋猪饲料;被告人王万兴当庭陈述对该起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收购该赃物无异议;被害人李某乙陈述了其被盗财物的情况;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证实了赃物的价值;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某某猪场起获猪饲料6袋及7个猪饲料空袋子并发还,起获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