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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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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苁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2号 罪犯孙苁雷,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2号

罪犯孙苁雷,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苁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苁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期间,孙苁雷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多次诱骗被害人赵某与其达成口头买卖铁制预埋板协议,将赵某供给的预埋板加工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销售所得用于偿还所欠他人债款和挥霍。被害人追货款时,偿还一小部分,编造理由拒不还款。至2006年9月,共骗取赵某货款89万元,后该犯逃匿,期间,被害人将该犯的厂院卖掉获款1万元,孙苁雷家属又偿还赵某3万元。该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归还部分欠款。

罪犯孙苁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苁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苁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