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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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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红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22号 罪犯司红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22号

罪犯司红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司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司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司红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司红军在郑州市区采用暴力实施抢劫5起抢走他人现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2110元);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期间,司红军在郑州市区趁他人不备实施抢夺5起抢走现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6270元);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司红军实施盗窃9起盗窃他人电动车、现金、手机等物品(价值8540元)。该犯有自首行为,一人犯数罪。

罪犯司红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未缴纳。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红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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