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娄彦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3号 罪犯娄彦飞,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月9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3号

罪犯娄彦飞,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月9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娄彦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漯刑三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娄彦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7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三辆汽车到漯河市柳江路某公司仓库,采用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的方法,盗走该公司价值75504元的蒙牛特仑苏牛奶共计242箱。销赃后五人伙分,案发后,共计追退六万元,及追回70提蒙牛、特仑苏牛奶退还被盗单位,该犯系从犯,累犯。

罪犯娄彦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娄彦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彦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