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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茹正明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正明,新乡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7月3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正明,新乡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7月3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海航,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正明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正明及其辩护人牛红江、陈海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茹正明利用担任新乡县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向新乡县朗公庙镇卫生院、新乡县小冀镇卫生院、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拨付“标准化村所建设补偿款”期间,先安排上述三家医院负责人分别从拨付的补偿款中拿出6万元(共计18万元)用于购车,又安排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将款取走,后将18万元交给新乡县汇丰铜业总经理苗某,用于购买苗某的父亲苗元法名下的一辆豫G×××××号帕萨特轿车。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茹正明将该车过户至其妻妹张某丙名下(过户后车号为豫G×××××)并由自己实际占有该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茹正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专项资金18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后又过户到其妻妹张某丙名下据为己有,将本应用于群众的医疗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贪污18万元,致使国家资金18万元目前仍未追回。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茹正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辩称当时给苗某18万元是委托其给我单位通过银行跑贷款委托的经费,购车是跑贷款未成后将该款项买成轿车一辆,不应该将车过户给亲属名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茹正明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该18万元是被告人委托贷款跑项目的费用;申请对该车辆进行评估,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按过户后评估价格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茹正明利用担任新乡县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向新乡县朗公庙镇卫生院、新乡县小冀镇卫生院、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拨付“标准化村所建设补偿款”期间,先安排上述三家医院负责人分别从拨付的补偿款中拿出6万元(共计18万元)用于购车,又安排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将款取走,后将18万元交给新乡县汇丰铜业总经理苗某,用于购买苗某的父亲苗元法名下的一辆豫G×××××号帕萨特轿车。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茹正明将该车过户至其妻妹张某丙名下(过户后车号为豫G×××××)并由自己实际占有该车。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豫G×××××)

2.书证

(1)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扣押物品:行车证一个、车钥匙一把、帕萨特汽车一辆(豫G×××××)。被查封财物持有人:马某甲

(2)茹正明户籍证明一份。

(3)中共新乡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茹正明基本情况一份。

(4)新乡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新政干(2003)4号。

主要内容摘录:任命茹正明为新乡县卫生局局长。

(5)新乡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新政干(2012)1号。

主要内容摘录:任命茹正明为新乡县卫生局副局长。

(6)新乡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新政干(2013)1号。

主要内容摘录:任命茹正明任新乡县卫生局正科级调研员。

(7)新乡市汇丰铜业有限公司车队长尚景远出具的证明一份。

内容:我公司于2007年购买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豫G×××××),该车于2009年10月左右卖给茹正明。

(8)新乡县卫生局关于村所建设补助款的账目明细及单据凭证。

(9)涉案款物支取凭证。

(10)朗公庙卫生院涉案村所建设补助款单据凭证。

(11)新乡县中心医院涉案村所建设补助款单据凭证。

(12)小冀镇卫生院涉案村所建设补助款单据凭证。

(13)苗某出具的收到条三份。

内容:2009年11月3日收到现金陆万元。(三份内容一样)

(14)涉案黑色帕萨特轿车手续。

(15)张某丙、李风广、茹宇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

(16)豫G×××××帕萨特轿车行驶轨迹。

(17)豫G×××××帕萨特轿车车辆情况。

(18)在茹正明家搜查出的涉案帕萨特轿车手续。

(19)尚某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车辆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摘录:尚某到新乡县卫生局报到时,豫G×××××车辆正在局里使用,县纪委清理车辆时,方知为借用车辆,具体情况不清楚。该车后交还县中心医院。

(20)杨某乙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公车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摘录:杨某乙见茹正明经常开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车(车牌:XXX52),茹正明不上班后该车留在单位。杨某乙不知道该车购买情况,后该车还给原车主,杨某乙才知道该车不是卫生局的车辆。

(21)杜某丙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公车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摘录:新乡县卫生局有一辆借用的豫G×××××帕萨特车(具体情况不清楚),2013年11月将该车退还(具体是谁不清楚)。

(22)张其平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公车情况说明一份。

(23)许存洲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购车用车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摘录:大约2009年,茹正明使用过一辆银色帕萨特轿车(豫G×××××),许存洲不知道该车情况,后该车退回原车主(不知道是谁的车)。

(24)郭某出具的新乡县卫生局公车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摘录:大约2009年下半年,县卫生局借用帕萨特轿车一辆(豫G×××××),具体借用情况不清楚,后该车退还原车主(不知道车主是谁),郭某才知道该车为借用车。

(25)新乡县卫生局计财股出具的证明一份。

内容:1、车牌号为豫G×××××、豫G×××××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卫生局账面未显示购买,固定资产帐也未显示。

2、车牌号为豫G×××××的银灰色帕萨特轿车,卫生局账面未显示购买,固定资产帐也未显示。为借用新乡县中心医院车辆,现已经归还。

(26)新乡县卫生局会议记录。

(27)新乡县中心医院出具的关于我院2009年给县卫生局购置车辆一事的说明。

内容:2009年12月以前,茹正明给梁某乙说让新乡县中心医院出钱给新乡县卫生局买辆车,梁某乙在财务科借15万现金给茹正明,后梁某乙在卫生局看到茹正明购买的银灰色帕萨特轿车(豫G×××××),2014年县政府清查车辆时退还县中心医院,现车牌号豫G×××××。

(28)银灰色帕萨特轿车情况及相关证明。

(29)新乡县卫生局公车配备情况及购置手续。

(30)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一份。

搜查简要情况:2014年6月25日10时开始对茹正明住处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3.证人证言

(1)证人苗某的证言:我在新乡县汇丰铜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参加人大会的时候,通过开人大会认识了茹正明。

2007年10月份,因为当时我公司的业务需要,买了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当初的买的时候就是以我爸的名义购置的,车牌照是豫G×××××。2009年或是2010年,我将车转卖给了时任新乡县卫生局局长茹正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