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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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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守俊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守俊,工人。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4年1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守俊,工人。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4年1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守俊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原守俊与李保西(已判刑)、马学伟(已判刑)、王明(另案处理)共谋后,乘车至107国道附近,后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抢走正在此处停车休息的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现金120元、波导手机1部、南方高科700型手机1部。经鉴定,南方高科700型手机价值935元。

2003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原守俊与李保西、马学伟、秦涛(已判刑)、秦防杰(已判刑)共谋后,乘车至新乡县107国道附近,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抢走正在此处休息的被害人李某丙、常某、李某丁现金5000元、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3年10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原守俊与李保西、秦涛、秦防杰共谋后,乘车至新乡县107国道附近,后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准备抢劫过往的大货车驾驶员时,因被在此守候的新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守俊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原守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原守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守俊在与他人实施第三次抢劫犯罪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原守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2日2时许,人原守俊与李保西(已判刑)、马学伟(已判刑)、王明(另案处理)共谋后,乘车至107国道附近,后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抢走正在此处停车休息的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现金120元、波导手机1部、南方高科700型手机1部。经鉴定,南方高科700型手机价值935元。

2003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原守俊与李保西、马学伟、秦涛(已判刑)、秦防杰(已判刑)共谋后,乘车至新乡县107国道附近,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抢走正在此处休息的被害人李某丙、常某、李某丁现金5000元、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3年10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原守俊与李保西、秦涛、秦防杰共谋后,乘车至新乡县107国道附近,后步行至107国道608公里处,持钢管准备抢劫过往的大货车驾驶员时,因被在此守候的新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原守俊没有前科及行政处罚。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家二楼有人租房,共住了两户。一户姓原(原守俊),和一个女的住,姓原是今年4月份左右非典前搬来的,女的家是原阳的。没见他俩上过班。原海(守)俊说他是103厂的正式工。当时我家收房租每月85元,水电费自费。2003年10月16日下午原海俊正打麻将时,有个人给他打电话,他急冲冲走了。后来再也没见过他。

4、被害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03年9月22日凌晨2时是我向110报了案,我们被抢劫了。在107国道,新乡立交桥北100米左右的国道上。被抢两部手机,一部是南方高科700型,另一部手机是波导手机,不知道什么型号,机主是我同车的王隧卿,另外,还被抢走一百二三十元现金。作案是五个男的,特征没看清。当时我驾驶着一辆东风1076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到那个立交桥北100米左右时,俺车上的人下车解手,我停下车有一两分钟左右,有两个男的从我后面过来,用手按住我的肩膀,同时手里还拿着铁棍。对我说不让我吭,吭就打死我,将我拉倒在地,将我的手机从腰间取走,又从我裤后兜里掏走二三十元钱,另外三个男的,都拿着一种镀光的铁棍,有一个人拉开右边车门将车上的王某,从车上拉下来,让他蹲到地上将他上衣兜里的100元钱掏走了,并数了数多少钱。然后又搜他的车,将他的手机掏走后就下高速走了。

5、被害人王某证言证实,2003年9月22日凌晨两点来钟,我和本村的王振乾雇安阳的司机李某戊拉了一车矿山配件,往安阳送,还有一个司机我们共四个人,从南向北顺107国道走到离新乡东收费站过路天桥南50米处时,李某戊停车下车解手,几分钟后,车门被拉开,一个人将我从副驾驶位置上拉下来,我以为是公路巡警,我见他手里拿了根明晃晃的铁棍,过了有十几分钟,又去了一个人三个人朝我右腿上打了一棍,将我按翻在地,把我身上的100元钱和一部波导sc02手机抢走就跑了。

6、被害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03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我们从山西往我们厂拉货,走至107国道新长立交桥转盘北200米处,两个司机下车方便,两个人刚下不到一分钟只听啊的一声,我们的车两个驾驶室门同时被拉开,上到车上两个男子,一名在右边拿五十公分尖刀,放在我的脖子上,一名拿一根一尺多长的木棍,也放到我的脖子上说不要动。先从驾驶室里乱搜,在放东西的斗里搜出五千多元钱,接着在我身上的乱搜,没搜走什么东西。二人下车去找常某。在车里搜到一个包,包内有一块手机电池,被抢走一部手机。

7、同案犯秦防杰证言证实,我第一次抢劫是今年九月份,李芳开车晚上去接我,小原原守俊、小李李宝西、小马他们都在车上,接着我去洪门的107国道上。到那李芳把我们丢到一个立交桥下开车走了。抢的是107国道上停的大货车,我们几个人围上去后,小原让我看人,他们几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小原、小李、小马三个人,上车去抢劫,当时地上有一个人,方杰看着这个人让我看着路两边,怕有人来。抢的什么我不知道,回到小李的住处小原给我们每人分了200元钱。第二次是从小李(李宝西)店里去的,这次小马没去,还是李芳开车把我们送到老地方,我和小李、小原(原守俊)、方杰(秦防杰)四个人去了,除了我没拿东西以外,他们三个人都拿钢管,抢了一辆货车,还是我和方杰在车下看人,小原,小李上车收钱了。我在车边放风了。这次抢过后,小原每个人给我们分了500元钱,还抢了部手机。还有就是去朗公庙没有抢成的那次了。去时带了三根钢管,手电。被公安人员抓捕逃跑时,都丢到路上了。小李的皮鞋当时跑丢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