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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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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文季,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文季,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文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郭文季驾驶豫J8678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濮阳市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上路与省道101濮阳段交叉口处时,与沿省道101濮阳段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贺某某当场死亡。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亡。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郭文季驾驶机动车跨双黄实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郭文季赔偿贺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2.8万元,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贺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57.5万元,共计60.3万元。已履行完毕。贺某某的近亲属对郭文季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文季拨打120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文季主动向民警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郭文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郭文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文季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郭文季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文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海 波

代理审判员  刘传斌

人民陪审员  苏俊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