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41号 罪犯贾红卫,又名贾红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郑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红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贾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3月17日14时许,贾红卫在新密市一学校教室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和厮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王某右腹部刺伤后逃离,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贾红卫于2011年12月主动投案。该犯有自首行为,且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自愿撤回民事诉讼。 罪犯贾红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红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红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