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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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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7号 罪犯赵卫坡,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7号

罪犯赵卫坡,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卫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卫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9月份,该犯伙同他人携带长刀、胶带等作案凶器先后窜到漯河市张某某家、西平县闫某家采取胶带粘嘴、捆绑等暴力手段进行抢劫,抢走现金、手机、传呼机、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93880元。该犯系自首。

罪犯赵卫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卫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卫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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