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4号 罪犯赵杰,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6日晚至2月2日晚,该犯与同伙将被害人宋某某拘禁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油脂厂家属院北楼二单元五楼东户,强迫其参加传销;2012年2月2日下午,该犯与同伙将被害人石某某拘禁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油脂厂家属院北楼二单元五楼东户,强迫其参加传销。当晚11时,被害人石某某欲从卫生间翻窗离开时坠楼死亡。赵杰等人将被害人石某某移至一桥堤下后逃离。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七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罪犯赵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