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13号 罪犯赵欣,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赵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3月10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中牟县多地多次采取殴打、持匕首及短刀威胁等方式抢劫学生及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抢劫价值3100余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第四起犯罪系未遂。 罪犯赵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