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45号 罪犯郭俊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俊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宣判后,郭俊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新郑监狱于2015年1月对郭俊峰提请假释,本院经审理不予假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郭俊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2日,郭俊峰伙同王桂香等四人从四川省西昌市买来三名婴儿。王桂香、毛凤梅通过他人介绍,分别以35000元、17000元、17500元的价格将三名婴儿出卖。该犯系从犯,系自首,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重大立功。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9月16日缴纳罚金20000元。 罪犯郭俊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纳。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俊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