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8号 罪犯陈关枝,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9月1日被假释,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关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宣判后,陈关枝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陈关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关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9月、2005年12月,陈关枝分别到新密市某村委院内、某浴池,盗走一提包(内装现金2万元、价值1972元的手机1部、私人印章1枚)、衣柜内现金2100余元、价值1125元手机1部及轿车钥匙,又持钥匙盗走价值23700元轿车,以上总计价值48897元。 罪犯陈关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一般、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关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关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