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27号 罪犯刘记伟,绰号蛋儿,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漯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记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记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记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02年2月21日中午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被害人李某家中,持刀威胁李某索要假币并持匕首向李某胸部扎了一刀,随后又将随李某一道回家的郑某捆绑、搜身。从李某身上搜出现金400元后骑摩托车逃窜,郑某挣脱捆绑后报警,被害人李某死亡。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 罪犯刘记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纳。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记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记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