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军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6号 罪犯高军卫,又名高军伟,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6号

罪犯高军卫,又名高军伟,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军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高军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高军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12月,高军卫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窜至长葛市多个乡村,盗窃通信电缆14起,价值25.8万余元。高军卫系主犯、累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高军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军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军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