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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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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5号 罪犯刘兵义,又名刘小营,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139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5号

罪犯刘兵义,又名刘小营,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兵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因漏罪,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兵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8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继续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兵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兵义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改装后的油罐车先后多次到尉氏、叶县、鄢陵、登封等地加油站盗走柴油共计13371升(价值66685.45元),销赃后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兵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2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兵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兵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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