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44号 罪犯冷东方(又名冷红东,绰号:老二、二哥),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冷东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周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2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冷东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冷东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期间,冷东方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商水、郾城县多地的超市等处,先后9次盗窃现金、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5800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犯罪工具已被扣押。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冷东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冷东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东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