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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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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玉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6号 罪犯彭玉中,又名彭怀生,外号“小胡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临刑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66号

罪犯彭玉中,又名彭怀生,外号“小胡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玉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彭玉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彭玉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21日、22日,该犯伙同十余人预谋后,分乘五辆车,两次用自制的翻板搭在被盗车辆的尾部,共盗走价值19000余元的药品36箱(已追回),价值41万余元的液晶电视112台(已追回10台)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相当重要作用。

罪犯彭玉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玉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玉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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