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10号 罪犯黑峰涛,又名胖孩儿,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黑峰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黑峰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吴海刚、黑峰涛经预谋后,吴海刚将黄皮提供给黑峰涛,再由黑峰涛以每包100元的价格转手卖掉。在黑峰涛住处查获黄皮(含海洛因成分)1.54克,黑峰涛参与贩卖毒品7次共6.5克,情节严重,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罪犯黑峰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黑峰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黑峰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