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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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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轻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8号 罪犯陈顺轻,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8号

罪犯陈顺轻,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陈顺轻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割麦期间,陈顺轻说自己有大烟膏,让他人为其找买主,陈顺轻因此被举报贩卖毒品。同年6月22日,在舞阳县花园酒店,公安人员以买家的身份与陈顺轻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舞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陈顺轻抓获,当场缴获鸦片2千克。

罪犯陈顺轻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顺轻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顺轻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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