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1号 罪犯马占伟,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马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占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10日19时许,马占伟醉酒后驾驶货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长石公路某三个路段时,先后与侯某某夫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相撞,撞后马占伟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后撞住隔离护栏,因车辆行驶不动而被迫停下。造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轻微伤、张某某的轿车受损伤(经鉴定损失为6980元)的严重后果。 罪犯马占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占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