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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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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传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0号 罪犯闫传兴,别名亮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高中毕业,200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0号

罪犯闫传兴,别名亮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高中毕业,200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闫传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漯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对闫传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闫传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工具在临颖县和许昌境内6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价值72292元(含盗窃未遂一起,价值1597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

罪犯闫传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传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传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