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0号 罪犯卢朝贵,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朝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各项经济损失112575.73元,其中卢朝贵赔偿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新各项经济损失5656.97元,其中卢朝贵赔偿2000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卢朝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份,被害人梁某认识了与卢朝贵长期同居的杨某某,二人相识一段时间后,杨某某带着与卢朝贵共同生育的女儿到梁某家居住生活十余天。卢朝宣得知杨某某在梁某家居住后,即告诉了卢朝贵。2010年7月4日晚上,卢朝贵、卢朝宣事先来到梁某家附近,卢朝贵电话通知卢朝忠让其带人到现场,22时许,卢朝忠纠集肖发福等一二十人,手持木棒赶到现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闯进梁某家,卢朝忠、肖发福等人对被害人梁某及其父亲进行殴打,将二被害人打伤并将杨某某母女带走。经鉴定,梁某构成重伤,梁某新构成轻伤。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罪犯卢朝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朝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朝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