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3号 罪犯朱东建(化名刘吉军),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东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宣判后,朱东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朱东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东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20日和2008年11月、12月期间,朱东建伙同或组织他人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方城、确山、西平等地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035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朱东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较差、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东建入狱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行政奖励,但根据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尚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东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