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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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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5号 罪犯左卫超,又名左超,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许中刑初字第51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5号

罪犯左卫超,又名左超,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许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卫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左卫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左卫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11日晚9时许,左卫超等人因他人琐事被纠集后,窜至许昌市建设路“至尊”迪吧内强行将杨某某带至一面的车内,并对前来阻拦的被害人贾某某、郑某某进行殴打,致贾某某死亡,杨某某轻伤,郑某某轻微伤。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赔偿损失10万余元,取得谅解。

罪犯左卫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卫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卫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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