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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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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建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6号 罪犯尚建敏,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6号

罪犯尚建敏,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尚建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尚建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5日凌晨,尚建敏伙同他人驾驶无号牌面包车以领车拉煤为由拦住被害人韩某的货车并强行开到禹州市苌庄乡附近,采取威胁手段抢劫韩某现金3200元,赃款伙分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尚建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纳。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建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建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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