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6号 罪犯王瑞涛,又名“四眼”,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瑞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王瑞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瑞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8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改装的五菱“小飞虎”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上扒窃一世超物流信息部厢式货车,盗窃手机14箱及纪念币册4箱,共价值564807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瑞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瑞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