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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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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桂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9号 罪犯王荣桂,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9号

罪犯王荣桂,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王荣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荣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撬杠、扳手等作案工具在郑州市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中牟县、焦作武陟县多次盗窃移动基站或联通基站蓄电池,总价值154514元。该犯参与十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王荣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荣桂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荣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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