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80号 罪犯王运动,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文化,198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运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王运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运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至11月间,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在中牟县、尉氏县、开封市、开封县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现金等物品,盗窃价值共计18344.1元。该犯实施盗窃九次,系累犯。 罪犯王运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运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运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