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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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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晓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0号 罪犯耿晓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0号

罪犯耿晓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耿晓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耿晓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25日至3月14日期间,耿晓民伙同他人预谋后持械到襄城县一收购站和小卖部,先后2次抢劫现金10080元,手机、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1861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耿晓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晓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晓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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