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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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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8号 罪犯程明华,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洛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98号

罪犯程明华,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洛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程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程明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9日晚,该犯等人吃饭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纠集后,该犯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照被害人王某某的腰部、臀部连捅、划数刀,将王某某左肺动脉刺穿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程明华等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2万余元)。

罪犯程明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明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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