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0号 罪犯王亚飞,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中专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亚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22日下午,王亚飞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在校内发生口角。晚上,被害人朱某某邀同学到王亚飞宿舍与其发生厮打时,王亚飞用自备折叠刀将被害人朱某某与同学扎伤,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一人轻微伤。后王亚飞被学校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在重审期间,该犯家属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父母65000元,被害人父母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罪犯王亚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