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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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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8号 罪犯杨建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迎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78号

罪犯杨建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9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建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秋,该犯以9000元价格将自己九个月的儿子卖给别人。所得赃款已挥霍,归案后认罪,有悔罪表现。

罪犯杨建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刑未履行,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一般、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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