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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8号 罪犯杜振山,又名杜岗,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9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27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8号

罪犯杜振山,又名杜岗,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9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振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杜振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振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杜振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杜振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8年至1999年,先后6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物财物价值60余万元。

罪犯杜振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积极缴纳罚金。自2013年下半年期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振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振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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