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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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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4号 罪犯杨志立,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04号

罪犯杨志立,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志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4月期间,张国林先后两次从杨志立处订购多种型号的电动枪,并于当日将货款汇到杨志立的账户。杨志立将张国林订购的枪支通过货运公司发给张国林(共47支)。杨志立所发枪支被查获后,经鉴定,有46支被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1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对杨志立住处进行搜查时。当场搜出合金仿真枪3支,经鉴定,该3支合金仿真枪均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罪犯杨志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志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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