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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超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9号 罪犯汪超杰,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39号

罪犯汪超杰,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汪超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汪超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汪超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汪超杰伙同他人多次盗窃长葛市一铝材公司铝棒、铝板、铝线圈等物品(共计价值50404.97元),该犯系主犯,有自首行为,该犯家属积极退赃。

罪犯汪超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未缴纳。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汪超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超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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